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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和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对稳定公司控制权的作用
在离婚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时,实控人基于公司控制权稳定、经营管理及股价等多方面考量,往往不愿直接将股份分割予配偶方。而配偶方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,更期望直接获取股份,因其不仅能每年获取股份分红,还可收获股价上涨带来的丰厚收益,相较于股权折价款,直接持股更具吸引力。在此情形下,实控人将股份分割给配偶,同时双方签署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与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,可有效化解双方顾虑,平衡利益。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与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是公司治理中常用的法律工具,旨在强化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与决策效率。委托方通过签署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,将所持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(一般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)行使,受托方得以集中行使更多表决权,强化对公司的控制,简化决策流程。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则将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,有助于维持控制权稳定,一致行动人还能作为整体与其他股东或外部投资者谈判,提升话语权与影响力。
两份协议均能巩固实控人控制权、提升决策效率、应对外部挑战。但二者存在差异:《表决权委托协议》中,委托方将表决权完全让渡给受托方,自身不再直接参与表决,其稳定性取决于委托方的持续配合,若委托方解除协议,控制权可能受影响;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中,各方保留表决权并约定一致行动,稳定性较高。实际操作中,通常将两份协议结合运用,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最大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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